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文件
汴政〔2010〕99号
关于印发开封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开封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扎实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9〕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开封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0-2015)》,科学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任务,明确责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改善民生,把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困难作为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积极探索适合我市市情的棚户区改造机制,把棚户区改造与推动城市发展相结合、与土地资源整合相结合、与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相结合,与建设城市生态环境相结合,落实目标责任,完善配套政策,强力组织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总体目标
(一)改造范围。列入改造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居住区:一是房屋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比重达到50%以上;二是符合《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三、四类条件的房屋占50%以上;三是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列入改造范围的工矿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改造户数超过20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
(二)总体目标。2010年起,力争用3—5年时间,改造棚户区面积556万平方米,其中工矿棚户区138万平方米,城市棚户区418万平方米。新建安置住房面积698万平方米,基本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
各县棚户区改造目标由各县政府参照本实施意见具体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建设标准。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购买能力和意愿,原则上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到90平方米。城市棚户区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应结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以中小套型为主。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属地实施。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加强协调。由各县区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强化考核,实行县区长负责制。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涉及面广、公益性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组织引导的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将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综合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工程。
(三)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各级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必须在城市规划的直接指导下进行,对城市棚户区的改造尤其是古城墙内的危旧房改造,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定位进行,必须符合《宋都古城风貌保护和重现工程规划》的要求。
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事求是,尽力而为,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要从居住条件最困难、安全隐患最严重、群众要求最迫切的地块入手,按照年度计划分阶段有序的组织实施。
(四)以人为本,依法改造。棚户区改造要把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重要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安置先行,确定改造地块和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五)整体推进、配套建设。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将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社区。道路、供排水、电力、燃气、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四、政策保障
(一)资金筹措政策
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措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土地出让和房屋产权调换等市场运作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市政府在通过奖励、补助、贴息等形式统筹安排使用上级政府棚户区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的资金筹措采取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省财政资金补助和市配套的办法解决。
鼓励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支持。
(二)土地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必须纳入政府年度供地计划。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其项目实施项目法人招标或由组织实施单位结合被拆迁群众意见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收益封闭运作,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住房保障政策
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要配建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优先保障,一次性解决住房问题。
(四)税费优惠政策
对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所有收费项目均按一费制办法管理。城市棚户区居民因拆建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面积未超出拆迁面积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五)拆迁安置政策
1.创新棚户区改造新机制。对列入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内需要实施房屋拆迁的地块,应当在改造前充分征询居民意见,充分尊重居民群众意愿,在得到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拆迁政策和法规,各区和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本辖区拆迁工作的领导,组织所属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人员首先在改造前做好摸底调查和拆迁安置意向调查,广泛征求改造区内群众对拆迁安置的意愿,在合法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居民需求,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降低拆迁成本。在确保拆迁安置基本可行时方可实施改造。
2.完善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城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为主。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古城墙内的棚户区改造(除清真寺周边等少数民族居住比较集中的棚户区改造),原则上采取异地安置;其余地块的棚户区改造,以原地安置为主,可采取原地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3.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全面实行公示制度,做到拆迁过程透明,安置结果公开,保持政策前后一致,确保“依法拆迁”和“阳光拆迁”。建立第三方参与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律师、社会公信人士及居民代表,和民政、信访、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和监督房屋拆迁工作,坚决制止和查处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审批程序
1.城市棚户区实行以房地产开发为主的改造方式。具体操作程序是:
(1)各区政府负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询居民意见;
(2)区政府结合发改、住建、规划、土地等部门意见,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
(3)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城建领导小组审定;
(4)按照审定的实施方案,规划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属于经营性用地的,由土地部门组织招拍挂;属于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由市发改委、住建局和国土资源局分别纳入保障性住房的年度供应计划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5)各职能部门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根据职能分工集中审批;
(6)各区政府依法确定拆迁人,组织拆迁安置工作。
2.工矿棚户区采取企业职工集资改造为主的改造方式,有条件的地块鼓励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集资改造要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具体操作程序是:
(1)企业主管单位负责对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询职工意见;企业监管单位负责协调所监管企业对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询职工意见情况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2)由棚户区改造涉及企业会同国资委、工信局等企业主管单位结合发改、住建、规划、土地等部门意见,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
(3)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城建领导小组审定;
(4)按照审定的实施方案,属经营性用地的,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土地部门组织招拍挂;属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由市发改委、住建局和国土资源局分别纳入保障性住房的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规划部门做好规划指导;
(5)各职能部门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根据职能分工集中审批;
(6)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政府依法确定拆迁人,组织拆迁安置工作,企业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动员、协调工作。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市城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政策,研究批准并发布实施改造的地块,审批改造地块实施方案,并研究解决地块改造中的共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住建、规划、土地、发改等部门抽调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设置专门机构,抽调专职人员具体组织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
1.县区政府是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市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各负责单位要做好改造地块的前期调研工作,充分征求居民的拆迁安置意见,对论证成熟的项目要积极招商引资,协调投资方编制好改造实施方案,并负责上报审批,组织好拆迁安置和房源的供给,督促已实施项目的进度,协调改造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2.市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和指导棚户区改造工作。市住建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规划编制、拆迁安置住房的选址、土地评估和土地的招拍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发改委、财政、公安、城管、民政、宗教等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配合,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工作,为我市棚户区改造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建设环境。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城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汴政〔2007〕51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改造 通知
主办:市政府办公室八科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八科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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