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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河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和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07月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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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河回族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一 凡在我区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为我区引进市外资金、技术、设备、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二 对引资者的奖励
1.对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项目投产见效后(即对区财政有贡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由同级财政按下列标准奖励:
引资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0.7%奖励引荐者;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按1%奖励引荐者;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委、区政府研究给予特别奖励。
2.引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项目运转后所缴纳税额同级财政实得部分的5%奖励引荐者。
3.引进投资者来我区兴办商贸流通、旅游、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等项目,按项目见效后所缴纳税额同级财政实得部分的5%奖励引荐者,连续奖励两年。
4.引进的无偿捐赠或无偿使用资金,投入生产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由受益单位一次性给予引荐者3%的奖励。
5.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无偿资金和资产的,根据资金、资产的来源性质、用途、数额,由区政府提供相应工作经费。
6.引进国内外500强的特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奖。
三、 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在我区投资的企业实行项目代理制。有区政府指定项目代理员,专人协助投资者办理手续,为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
2.外来投资者凡在我区投资兴建四星级以上酒店或大型物流项目,年创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从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给予20%(含对引资者5%的奖励)的奖励,连续奖励2年。
3.外来投资者凡在我区进行城区危旧房成片改造、城中村改造的除享受汴政[2007]51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城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和汴政[2007]52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所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再从区级财政实得部分中给予20%(含对引资者5%的奖励)的奖励,奖至项目结束。
4.外来投资者凡注册在我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运转后,按所缴纳税额同级财政实得部分的40%(含对引资者5%的奖励)奖励投资者,奖至项目结束。
5.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投资商携资到我区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并实现税收的,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可采取高于第二条2、3款中奖励比例5%的标准执行。
6.凡在我区利用空闲厂房或改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创税数额较大的工业企业,经区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参照边村重工业产业区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7.凡符合边村重工业产业区功能定位和入驻条件,在园区内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投资者,享受园区优惠政策。
(1)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前五年内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属同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自第六年起的5年内,企业所得税属同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2)外来投资者兴建的符合国家增值税抵扣范围内的行业企业(包括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中部六省部分城市比照东北老工业基地试行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其购进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所支付的进项税款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抵扣。
(3)外来投资者兴建的高新技术型企业(省科技厅认定)、出口创汇企业(产品直接出口值70%以上),自投产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4)为鼓励规模较大企业进入边村工业园区,凡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企业享受园区特殊优惠政策
(5)坚持“谁投资、谁所得、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外来投资者对园区进行总体开发,自主招商,吸引外来企业入园兴办实体。鼓励客商和边村重工业产业区所在地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第三产业和基础设施。对标准厂房建设配套费和土地有偿费实行优惠,标准厂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期间所缴纳税收的各项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
四、奖励程序
1、奖励申报。
(1)凡引进资金、项目的,引荐者首先到区商务局提供有关外商投资信息,领取并填报《顺河回族区招商引资引荐者登记表》,登记备案。
(2)在全区实行招商引资“首谈备案制”,即首次与外商接触洽谈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到区商务局备案,其他单位在该项目洽谈事宜没有结束前,不管是否谈妥,都不得以竞争方式半路介入,干扰双方的洽谈工作。
(3)引荐者要对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为投资者提供必要服务。
(4)引进项目资金成功后,引荐者到区商务局填报《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引荐者申报奖励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投资方和受益方出具的委托证明;外来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金到位的银行进帐证明;引荐者的身份证明;引进设备的,属国内全新设备的,提供购货发票;属二手设备的,需持有资产评估报告;属进口设备的,需持有报关单、商检鉴定单。
2.奖励审查
区商务局接到引荐者奖励申报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查认定,拿出初步意见,经区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区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五、奖励兑现
1.凡外商投资我区新建项目的,奖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2.属捐赠资金的,由受益单位支付。
3.奖金可分企业性质不同,按项目实际运行情况,分阶段支付。
六、奖金一律以人民币方式支付。
七、已委托招商并领取中介佣金的,不再享受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
八、获得奖励的引荐者应依法缴纳所得税,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
九、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励,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的有关办法,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一、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国家、省、市政策办理。
十二、本办法由区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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