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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顺河回族区委 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的意见

日期:2010年09月14日  来源:原创  作者:shunhequ  【字体:
 

中共顺河回族区委 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

衔接联动工作的意见

(2010年9月2日)

为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从源头上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推动和谐顺河建设,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以下简称“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人们的思想发生了深刻变化,民间纠纷在形式和规模等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主体多元、成因复杂、规模扩大和调解难度大、易激化等特点。这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就地化解,一旦激化或聚合,容易酿成治安刑事案件,诱发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调、疏导等办法,最大限度的整合调解资源、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好矛盾调处工作的迫切需要。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协调、夯实基础,着力建立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机制。

二、开展“三调联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顺河”、服务富民强区这个目标,以创新调解机制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证,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牵头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新格局,逐步健全以党委综治部门为领导,以人民调解为主题,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为补充,三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不断整合、强化调解职能,提高预防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目标任务:“三调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密切配合、规范运作;赴市信访案件同比下降40%以上,赴省信访案件下降50%以上,赴京信访案件下降60%,其中进京非访案件下降80%以上。通过努力,实现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逐年下降,人民调解调成率、民事诉讼调成率、可调性行政投诉案件调成率分别达到90%、60%、60%以上,已通过调解的社会矛盾纠纷不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民转刑命案,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开展“三调联动”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原则。坚持党委、政府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优势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优势,积极组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三调联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

2、坚持依法释理与以德为先相结合的原则。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框架内开展调解工作,不能背离国家法律、政策,无原则地调和,片面追求调解率。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要教育引导当事人用社会主义道德观、价值观和荣辱观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遵循公序良俗,自觉消除隔阂,达成和解。

3、坚持引导调解与当事人自愿调解相结合的原则。在调解工作中,一方面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另一方面,绝不能利用公共权力压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4、坚持公正效率的原则。各级调解组织在调解工作中必须坚持公道中立、平等协商,注重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调解工作纪律,完善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要加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解,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四、建立健全“三调联动”工作的组织体系

为切实加强“三调联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区委、区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区委、区政府“三调联动”工作指导委员会,同时设立“三调联动”工作督导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 “三调联动”工作,对“三调联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政策调研、综合协调、检查指导。

1、积极完善和拓展人民调解工作

各乡、办事处“三调联动”工作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由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以下简称调处中心)负责,综治中心牵头,综治中心主任、司法所所长和信访办主任具体负责开展工作。调处中心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办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结的运行方式,进行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涉及到疑难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主任主持召开会议,拿出具体解决措施。调处中心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用房不少于3间,调解场所应悬挂人民调解标识,在该场所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佩戴人民调解徽章。

村(社区)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主任由村(社区)主任或村支部(书记)担任,副主任由村(社区)治保主任担任,成员3至5名由村(社区)干部组成。村(社区)调委会调解室不少于2间,主要职责是排查调处本村(社区)各类矛盾纠纷,逐一登记和处理,对能够解决的矛盾纠纷及时化解,解决不了的疑难问题,及时向乡、办事处调处中心报送。

积极推进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发展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区委、区政府将在全区范围内公开招聘24名专职调解员,择优选聘群众威信较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职责是在乡、办事处调处中心、司法所的领导下开展调解工作,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并做好对村(社区)的民间纠纷工作的指导、帮助、支持工作。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聘用制和任期制,由区司法局统一负责管理和考核,每人每月由区财政发放生活补助费300元。

同时大力发展调解员志愿者队伍。在农村调解员志愿者队伍以德高望重的、热心的人员等为主体组成;在城区调解员志愿者队伍以专家学者、法律服务人员以及离退休公职人员等为主体组成。调解员志愿者队伍充实到村(社区)调委会,并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2、认真落实行政调解工作

区直有关部门,尤其是行政调解工作量较大的信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农业、民政、建设、城管、环保、工信等单位要建立专门的调解组织,建章立制,规范调解程序。明确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每月定期召开例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做到有领导负责、有专人处理、有调处方案、有解决时限。对重大问题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备案销号,切实担负起行政调解工作职责。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部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工作责任的通知》(厅文[2009]70号)规定,退休教师问题,由区文教体育局牵头化解;原支边人员问题、复退军人问题、涉核部队及参战部队人员问题,由区民政局牵头化解;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和劳资纠纷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化解;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和内退、提前退休人员问题,由区编办牵头化解;安全生产问题,由区安监局牵头化解;两案人员问题,由区人民法院牵头化解。

3、创新推进司法调解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指导原则,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标。拓宽司法调解适用范围,把调解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和环节:民商事案件除依法不能调解的以外,凡是有可能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都要注重调解,做到案结事了;刑事案件要进一步加大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调解力度,尝试轻微刑事案件特别是刑事自诉案件调解的新模式;行政案件要积极探索行政和解制度,在不违反法律、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和当事人自愿的条件下,通过协调化解行政争议,促进行政关系和谐;执行案件要加大和解力度,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同时要不断改进调解工作方法,完善调解保障措施。要教育广大法官增强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纠正单纯业务观点,提高调解能力。要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等的衔接,认真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依靠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将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外。

    五、大力推动社会法庭工作

社会法庭是由人民法院主导、社会人士担任社会法官而组成的民间法庭,其职责是利用社会力量,化解民间纠纷。 社会法庭的主要工作目标及任务,一是负责办理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二是人民群众要求解决的矛盾纠纷;三是基层调解组织不便调解、调解无效的委托其调处的矛盾纠纷;四是其它认为可以由社会法庭调处的矛盾纠纷。要有效引导群众到社会法庭解决争议,使各种纠纷能够早发现、早化解,防止民事纠纷转化为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防止产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和赴京赴省非正常上访案件的发生。

六、有效实施“三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各类可调性矛盾纠纷坚持以调解为基础,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调解责任。

    2、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立案之前,可以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后,委托社会法庭、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在立案后将民事案件委托社会法庭、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协助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也可商请人民法院确定。

3、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化解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依法进行调解、裁决或者作出其他处理。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的其他处理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4、社会法庭调处纠纷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考行业惯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当地善良风俗等行为规范,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5、经社会法庭、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6、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社会法庭对民事纠纷调解后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7、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社会法庭调处达成的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8、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矛盾纠纷没有化解的,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社会法庭要及时向综治中心报告、通报有关情况。存在安全隐患、信访隐患、群体性事件隐患的,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妥善处理。

    9、人民法院在诉前委托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商定、指定时间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10、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调解的,在调解结束后,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将调解结果告知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及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社会法庭的调处、评判意见。

1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乡、办事处调处中心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由综治中心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及时沟通信息,分析研究影响社稳定的因素,寻求对策,通报各单位、各部门排查、受理、化解矛盾纠纷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办事处)的目标。

12、建立接访受理登记制度。乡、办事处要认真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接待、受理、登记工作。

13、建立领导包案处理和接待日制度。区四大班子领导实行一岗双责,深入分包村(社区)和单位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乡、办事处主要领导每周要轮流到调处中心接待来访群众,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直接协调、包案处理。

14、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办结报告及回访制度。对分流调处的矛盾纠纷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结并上报,区直有关部门、乡、办事处和村(社区)每月要将统计纠纷受理数、调处成功数和纠纷分类填表,逐级上报到区司法局基层科。

七、切实加强“三调联动”保障工作

1、要充分保障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业务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助费、人民调解员补助经费。一是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经费:由区、乡(办事处)按常住人口数(含居住3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暂以每年人均0.5元的标准计算,分别纳入区、乡(办事处)财政预算;二是人民调解员的办案补助:办案补助暂以区5万元的标准纳入区财政预算。三是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经费,由区、乡、办事处财政部门按标准计算当年经费数额,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分别拨付至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四是人民调解员补助经费,由区司法局、乡(办事处)司法所每季度按调解成功案件(须制作调解协议书)数量30—100元标准申请拨付专项经费,由区财政拨付,区司法局具体负责向人民调解员兑现补助。

2、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培训、评估、奖惩制度。坚持分级培训原则,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人民法院要抽调业务骨干,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培训、评估、奖惩由区司法局负责实施,备案确认。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司法局统一制发上岗证书,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和奖惩制度,加强指导,规范管理,确保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3、完善人民调解的奖惩和考评机制。将“三调联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目标管理,严格目标考核,兑现奖惩。区综治委负责组织人民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信访局联合考核,区直有关部门和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和调处满意率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设立全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奖励基金,对全年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不及时、不落实、不到位而造成矛盾纠纷激化,酿成严重后果,或矛盾纠纷久拖不决,导致当事人重复上访的部门和乡、办事处,经调查核实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对部门和乡、办事处的主要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取消该部门和领导当年评先受奖资格,并按照领导失职的有关规定,视情给予党纪和政纪处理。全区每年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一次表彰,表彰和奖励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十佳人民调解员”评选等活动。

八、其他

1、本意见由区“三调联动”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意见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共顺河回族区委

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

201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