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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12年01月13日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字体: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范围(受理范围)

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因除名、辞退等处分职工和职工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 因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6.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