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8-01-18

     《开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汴政〔2000〕3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0年颁布实施以来,作为我市医疗保险制度的纲领性文件,为我市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解决了全市50多万参保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但是,随着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及人口老龄化状况的逐步加深,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以后,该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目前新的形势,亟待做出修改和完善。市政府已于2015年将该文件列入待修订范围。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市人社局在多方征求意见前提下,经过多次讨论及修改,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了论证及风险评估,通过了市政府法制办的审核。市政府于2017年12月28日以汴政〔2017〕77号印发了《开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豫政〔1999〕38号)及近年来国家、省关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在保持原文件框架大体不变的情况下,针对部分内容作出了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将制度的覆盖范围增加了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以实现参保人群全覆盖,扩大职工医保参保范围。
  二、由于2017年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职能已划归税务部门,此次修改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职能及工作内容。
  三、随着新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颁布,对原有的基金计息办法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四、对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政策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原有的个人账户划入政策只是从微观上确定了个人的划入标准,随着老龄化进程的逐步加快,目前已造成了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结构比例的严重失衡,并且与国务院的总体比例要求不一致,偏离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本意,是造成我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入不敷出的重要原因。此次修订严格按照国务院划定的总体要求,以实现让此项政策回归制度建立的初衷和本源。
  五、结合近年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相关政策的调整,将原文中与上级政策要求不一致的诸如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内容进行修改,不再明确具体标准,而是按照国家和省市最新政策执行,让医保政策红利及时惠及参保职工。
  六、将原文表述不充分或有歧义的部分依规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七、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将不适合目前形势要求的两定单位审批、异地就医审批等内容按规定予以删除。
  八、将部分新的名词术语、机构名称等内容统一进行了调整。
  本次修订,是全国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在我市的具体体现,在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程中将产生较大影响,对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助于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平稳运行,同时有助于更好的保障民生,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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