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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日期:2010年11月04日  来源:原创  作者:shunhequ  【字体: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增加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三)加强对全区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措施。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及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三)负责实施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四)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负责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提出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建议。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组织实施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项目的实施。

(七)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八)编制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的预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管理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社会抚养费等经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制定实施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一)接待、处理有关计划生育来信来访;督促检查各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信访工作。

(十二)承办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主    任: 张玲

计生协会副会长: 李娜

联系电话:0378--3388657

邮政编码:47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