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8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由区政府办公室变更为区司法局。经区政府同意,现决定启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使用范围包括:需以区政府名义出具的行政复议文书(含市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区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使用范围包括:需区政府提交的行政诉讼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其他人民法院要求区政府提交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材料等。
三、“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与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公章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行政应诉专用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
特此公告。
附件:专用章样式.pdf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司法局
2026年3月27日
豫公网安备 41020302000039号
